一、“血液制品”指以下血液及血液成分:
1.全血; 2.血漿; 3.手工分紅細胞懸液; 4.手工分濃縮血小板; 5.機采血小板;6.洗滌紅細胞;7.冷沉淀; 8.去白紅細胞;9.濃縮白細胞; 10.人血白蛋白。
二、參保人員在臨床治療過程中,符合下列條件,可以使用上述“血液制品”中規(guī)定品種,所發(fā)生的相關醫(yī)療費用,按特類藥品處理;否則,一律按全部自費處理。判斷依據(jù)以病程記錄和使用前三日內的各種臨床檢查報告值為準。
1、急性大量血液丟失出現(xiàn)低血容量休克,持續(xù)活動性出血,估計失血量超過自身血容量的30%(手術、外傷、燒傷、腸梗阻等大出血或血漿大量丟失)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:
(1)血紅蛋白≤70g/L或紅細胞壓積≤0.22
(2)血漿總蛋白≤5.0g/dl;
(3)血漿白蛋白≤2.5g/dl。
使用全血、手工分紅細胞懸液或去白紅細胞、血漿的。
2、中性粒細胞≤0.5x109/L,并發(fā)細菌感染且抗生素治療難以控制使用濃縮白細胞的。
3、因慢性貧血出現(xiàn):
①血紅蛋白≤60g/L或紅細胞壓積≤0.20;
②血小板計數(shù)≤20×109/L,伴有出血表現(xiàn)。
使用除人血白蛋白、濃縮白細胞之外的“血液制品”。
4、血友病、血管性血友?。╒WD)各種原因(先天性、后天獲得性、輸入大量陳舊庫血等)引起的多種凝血因子或抗凝血酶缺乏,并伴有出血表現(xiàn),使用血漿、冷沉淀的。
5、因病危搶救(須醫(yī)院提供病危通知單及搶救證明)臨床使用人血白蛋白的。